《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(试行)》发布
自然资源ω 部下发《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(试行)》(自然资规〔2019〕7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:一是贯☆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、石油天然气◎体制改革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ω度改革、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〗署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充分发挥︾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;
2019年12月31日,自然资源部下发《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(试行)》(自然资规〔2019〕7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:一是贯彻落◆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、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ω度改革、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;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∏实际,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」突出问题,将实践中一些成熟、可行◤的经验提炼总结,上升到制度层◣面,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█障;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,先行先试,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。
《意见》主要包括矿业←权出让制度改革、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、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,共11条。
在矿◣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,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,明确除协→议出让外,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。二¤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,稀土、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,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√主体出让,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,可以协议方Ψ 式向同一主体出让。三是积极推进“净矿”出让,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“净矿”出让,积极推进其他◥矿种的“净矿”出让,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,依法⊙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■查开采区,做好与用地用∮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,以便矿业权出让后,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。四是实行同㊣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,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】题,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、烃类天然气等№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、登记;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⊙管控,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〗负责矿业权出让、登记。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。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。中央或地方财政出』资勘查项目,不再新设置探矿权,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。已设@ 探矿权的,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,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☆矿权,由自然◣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〓开竞争出让矿业权。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。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,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,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。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%。
在油气勘查开采〇管理改革方面,一是放开油气勘查⌒开采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,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▂内外资公司,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;二是】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。根据油@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,针对多年存々在的问题,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,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ξ 后即可进行开采。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█让合同,依法办理采矿权♀登记。
储量管理改革方◆面,一是改革矿□产资源储量分类。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,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,资源量分为推断︼资源量、控制∮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,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。油气矿产分为∮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,资源量√不再分级,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、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。二是简化归▃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。取消登记环节和∴登记书,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,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╱,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。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『审备案范围。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,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、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,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、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∏资源储量,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Ψ矿产进行评审备案。